项目名称:遂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项目市本级污泥处理厂新增备用低温干化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SWUEECG******5
遂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项目市本级污泥处理厂新增备用低温干化系统项目补遗文件2#
致各潜在投标人:
“遂宁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市统一打包建设运营项目市本级污泥处理厂新增备用低温干化系统项目补遗文件1#”有误,请以本次补遗文件为准,补遗内容如下:
1. 招标公告中第六条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6)“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提供制造商资质材料证明;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唯一授权书(本招标文件中所指业绩、资质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均使用唯一授权制造商的证明资料)”修改为“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提供制造商资质材料证明;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唯一授权书(含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明资料)”。
2.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3.2资格审查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1 |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提供制造商资质材料证明;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唯一授权书(本招标文件中所指业绩、资质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均使用唯一授权制造商的证明资料)。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修改为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审标准 |
1 |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提供制造商资质材料证明;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唯一授权书(含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明资料)。 | 1. 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提供制造商资质材料证明; 2.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唯一授权书(含制造厂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明资料)。 |
3.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4.2综合评分明细则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履约能力 (10分) | 1、业绩情况: 除基本业绩以外,每增加1个不低于本项目同等规模(处理绝干污泥量14tDs/d且去水能力不低于23.3t/d)的低温干化成套设备供货或供货安装类似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 备注:加分业绩须附提供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无法体现规模,须同时提供业主方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提供部分发票即可)、验收合格证明。业绩运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为准,代理商提供的业绩、资质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均使用唯一授权制造商的证明资料。 |
修改为:
评分项目 | 评分标准 |
履约能力 (10分) | 1、业绩情况: 除基本业绩以外,每增加1个不低于本项目同等规模(处理绝干污泥量14tDs/d且去水能力不低于23.3t/d)的低温干化成套设备供货或供货安装类似业绩,得1分,最高得10分。 备注: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指的业绩均为制造厂商的业绩。 2.业绩须附提供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无法体现规模,须同时提供业主方证明材料)、发票复印件(提供部分发票即可)、验收合格证明。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4.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延长至2025年1月25日17:00。
5.现将本项目图纸上传,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6.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调整为:2025年02月05日10:00时。
7.招标文件附件1:技术规范文件第八条“专用技术资料”各阶段提供的资料,按照提供的资料内容,均在中标后提供,投标时不需要提供。
8.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指的业绩均为制造厂商的业绩。
9.招标文件与之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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